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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的昆山人赶紧看!对你真的很重要

来源:逸仙教育   发布时间:2018.06.29 16:10:55  关注:117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溯源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会计法》修订的意义

  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三、新修订的《会计法》何时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令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四、新《会计法》主要修改内容

  新《会计法》对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原《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做了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

  (一)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对于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把“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三)对于会计人员存在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新《会计法》施行后,

  原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能否办理

  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六、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后,

  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何作用

  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七、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后,

  会计人员如何提高执业能力

  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八、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后,

  会计人员是否还要继续教育

  新《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按照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的新继续教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九、新《会计法》施行后,

  哪些配套规章文件将修订更新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将按法定程序废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将进行修订。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问答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何时开始施行?

  答: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5月19日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问:《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问:《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答:《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是什么?

  答:《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继续教育形式,使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有何具体要求?

  答:《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考虑到各地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制定,各地和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可适当调整学分与学时的对应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和计量方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学分计量标准。

 

  问: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师资要求、工作要求等,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问: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如何进行考核与评价?

  答:《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充分体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其中,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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